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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,具体是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,医疗事故分为四级:
一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死亡、重度残疾的;
二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中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;
三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轻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;
四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。正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最长是三年,患者在医院治病发生医疗事故,在得知身体受伤之日三年内,可以去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。发生医疗事故,医院方面拖延处理,患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。
法律依据: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,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,应当提出书面申请。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有关事实、具体请求及理由等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,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。
法律分析
没有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。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,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。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,不再重新处理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
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,不再重新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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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鲸羚号的签约作者“易乙豪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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